时间:2021-04-25 | 栏目:政策解读 | 点击:次
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,打造农业高新技术聚集、高端人才聚集、科技企业聚集、新兴业态聚集的农业科技园区,引领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,更好发挥园区功能作用,推动园区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。
一、修订背景
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,依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的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农〔2020〕173号),结合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实际和建设管理需要,省科技厅对2018年11月28日印发的《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》(冀科农〔2018〕15号)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新的《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》(冀科农规〔2021〕1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予以印发。
二、修订的主要内容
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共计七章二十六条。主要修订内容有:
(一)进一步细化了园区组织构架。为促使园区顺畅高效运行,更好发挥功能作用,对园区组织构架进行了完善。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,结合河北实际,将“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”修改为“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工作专班”。组建园区建设专家团队,强化科技支撑。特别增加了园区建设主体相关内容,园区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,要激发调动龙头骨干企业等园区建设主体的积极性。相关内容在园区申报条件中也进行了明确。
(二)规定了园区调整和退出程序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、新要求,对接区域现代农业建设需要,对园区规划需要调整、园区建设主体需要调整的,明确了流程和报批程序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园区发生重大变化、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园区,可按程序申请取消。
(三)重点突出了园区评估。为加强园区常态化管理,把园区综合评估单独设立一章,进行了强调。将新建园区的验收与评估合并,简化了工作流程。将评估结果调整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。规定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园区,取消园区资格,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申报。
(四)支持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。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。评估结果为优秀、良好的省级园区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。在省级园区基础上升建为国家园区以及通过验收、评估优秀和达标的,分别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补助。
三、《办法》主要内容
第一章,总则。明确了园区建设管理原则、目标和《办法》主要内容。
第二章,组织机构及职责。明确了省科技厅、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、园区申报主体等的主要职责。
第三章,申报与审核。明确了园区申报条件、申报程序、申报材料,以及园区论证与审核程序等。
第四章,建设与管理。明确了园区自身管理机构、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、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园区建设管理各方的主要任务,园区建设方向、目标与内容,园区年度报告与统计监测,园区调整与退出程序等。
第五章,综合评估。规定了园区评估周期、评估等次,明确了不合格及无故不参加评估园区的处理规定。
第六章,支持政策。规定了园区支持政策,包括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,对评估优秀与良好的省级园区,以及在省级园区基础上升建及通过验收、评估的国家园区,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等。
第七章,附则。《办法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五年,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。